办理条件
个人饲养犬只
1、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2、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
3、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
4、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、品种、标准
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
1、有犬笼、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
2、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
3、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
4、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、品种、标准
5、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
6、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、居民小区以外。
长治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类
长治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
办理材料
个人饲养犬只的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1、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
2、个人身份证明
3、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
4、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
5、犬只照片两张。
单位饲养犬只的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1、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
2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
3、养犬安全管理制度
4、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
5、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
6、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。
办理流程
1、本人提出申请(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),到所在区(县)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。
2、到指定的动物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,注射后领取《狗类免疫证》
3、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
4、相关部门审核材料
5、颁发证件。
注: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,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。
办理地点
长治各区县市的派出所
办理时限及费用
办理时限
15个工作日以内。
办理费用
证件费、狗牌费合计50元左右。
注:养犬还需缴纳养犬管理费、芯片费、疫苗费等多种费用,具体费用请询问相关部门。